福建上杭县政府网近日发布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上杭县众联养殖场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1112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名称: 上杭县众联养殖场
经营者: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823MA31G89BX3
经营场所: 上杭县泮境乡元康村大引背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场沼气池溢流水(流至山涧水沟)采集水样壹份。根据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4〕52号)显示,沼气池溢流水CODcr5680mg/L超标13.2倍,氨氮686mg/L超标7.58倍,总磷134mg/L超标15.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拍摄的照片各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4月1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场确认养殖废水外排事实;
3.2024年4月24日由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4〕52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你场外排的养殖废水超标。
4.2024年4月24日经营者汤小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6 月 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超标排污类第1项”,综合考虑你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112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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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县政府网近日发布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因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上杭县白砂镇一生猪养殖场被罚11406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当事人名称: 上杭县白砂镇袁**生猪养殖场经营者: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823MA2YN1QPX5经营场所: 上杭县白砂镇中洋村石下路15号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场储液池回抽泵管道脱落导致废水外溢至回抽泵旁地面储液池旁边道路、下方至旧白公路并流向场外水沟,执法人员对储液池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9180 mg/L、氨氮581 mg/L、总磷229mg/L,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超标21.95倍、超标6.26倍、超标27.62倍。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勘察图壹份、现场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情况。2.2024年4月2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排放事实。
3.上杭县白砂镇袁元文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该场经营者袁元文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4〕13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
5.《监测报告》杭环测〔2024〕58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该场外排废水超标并已告知当事人。
6.《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4〕10号),证明该场两年内2次违法。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 6 月 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超标排污类第1项”,综合考虑你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零陆拾叁元整(¥114063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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